1.申请补缴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费的:

  (1)《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定、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保稽核的,还需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定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稽核意见书。

  注:单位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以上业务的,相关材料由单位留存备查。

  2.申请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1)《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单位)》;

  (2)《单位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公示表》、《公示情况说明》;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档案;

  (4)劳动合同、应补缴年月的原始财务记账凭证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5)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裁定、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保稽核的,还需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稽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