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如下:
1.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
2.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1.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2.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3.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将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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